加强系统设计 深化审计整改

时间:2021-08-05

加强系统设计 深化审计整改

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以后,党中央加强了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强保障。作为审计的“后半篇文章”,审计整改是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环节的自然延伸,是审计工作这个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推动“十四五”时期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制度的系统设计,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整改责任制度、整改标准制度、整改督查制度以及整改公开制度,以推动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成效,打通审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建设性作用。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度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涉及多方主体,首先要明确各方应当履行的责任,有效推动责任落实。从承担整改责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从监督整改的角度看,审计委员会、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都负有相应职责,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发挥领导作用,人大监督、政府督查、纪检监察监督等应在各自监督职责范围内发挥监督合力。

具体来看,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整改作出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审计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推动本地区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人大应通过听取整改报告、开展质询专题询问、依法就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报告作出决议等方式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政府应统筹协调各方,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作出专门部署,以开展督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整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财政等政府组成部门应就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完善财经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审计整改涉及的监督部门很多,每个部门的责任也很明确,怎样发挥合力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审计机关应当发挥好把这些监督方式贯通起来的桥梁纽带作用,承担起督促整改的主要责任。审计机关需要进一步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按照各部门不同职责权限把相关问题推送给相应部门予以解决,建立起协调联动的整改机制,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整改成效。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标准制度

审计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审计整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整改的成效。审计机关应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类,针对不同问题明确整改标准。

从审计实践来看,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制度执行不到位、违法违纪的问题占比较大。对于这些问题,既有的法规制度比较健全,都有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制度,维护制度权威。对审计机关自身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应坚持“应处理尽处理”的原则,凡是有处理处罚依据的问题,均要及时下发审计决定,督促切实整改到位,防止选择性执行,杜绝侥幸心理。对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将涉及的相关问题移交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主管部门不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而疏于处理处罚。对涉及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有权处置的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的属于制度漏洞或者空白、以前没有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则应及时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加紧研究。审计机关也应进一步对审计发现的此类问题进行归类,深入分析同类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需要哪些部门共同参与解决,具体需要完善哪些环节的制度。要深入揭示这些问题表象下掩藏的深层次问题,然后向有关部门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审计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为现有制度打好“补丁”。

对于诸如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往往涉及的部门众多,每个环节耽误“一尺”,整个项目就会耽误“一丈”。对这类问题,审计应及时揭示每个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梗阻”环节,提供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履行机构改革承接的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的职能;另一方面有利于项目主管部门掌握问题症结,及时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要完善好审计整改清单制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标准清单、责任清单,既有利于统一整改标准,也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明确整改要求,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

根据现行审计实践的做法,审计整改的检查一般都是结合审计项目进行,导致这项工作不够系统全面。如同一单位在近几年内一直未接受过审计,若下次审计时再检查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时效性较差。虽然规定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60天内要上报审计整改结果,但对于上报的整改情况是否确实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大多只进行书面审核,而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检查,导致整改成效大打折扣。

因此,有必要建立整改督查机制,成立专门的审计整改督查部门,专门负责牵头审计整改工作,这既是权力制约原理的需要,也是推动整改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需要。首先,当前有的审计机关由查出问题的审计人员来认定整改是否到位,这是不科学的,有必要将查问题和认定整改这两项权力由审计机关的不同部门实施。其次,针对当前只是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的问题开展较为精细的整改工作之外,有必要对所有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开展常态化的专门督查。因为无论是人大监督,还是政府大督查,目前只是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未对每一个问题进行监督,可由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督促整改。最后,建立常态化的督促检查机制,有利于防止整改工作的随意性,督促整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招,也是体现审计成效的重点。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也是促进审计整改成效深化的有力举措。现行关于审计方面的公开制度主要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第一,应该大力推行审计报告公开制度。应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这既是对审计权力的监督,也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查出的问题经得起检验 ;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第二,推行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审计实践中,每年 12 月份审计机关会对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告,但还缺少常态化单项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的公告。审计工作报告中的问题只是全国审计机关一年来开展的部分审计工作,还有大量的问题并未纳入工作报告,因此要深化审计整改工作,针对每份审计报告,开展常态化的督促检查,并针对单项审计报告及时公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有利于促进各方面对账销号,让社会公众看得明白,也有利于各方面加大对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三,加大问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核实后,应及时做好后续工作。对已经整改完毕的,应予以明确认定,对账销号;对需要持续整改的,应定期开展“回头看”,坚持“一追到底”;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应予以公开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制度权威,强化整改的刚性约束。

( 作者 赵洪超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来源:《审计观察》杂志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