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独立检查学院(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潜在风险,服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学院事业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独立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院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内部审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学院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学院审计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八条 学院审计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学院内部机构及所属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年原则上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院(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院财务计划或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三)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大宗物资、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
(八)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中层领导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处应当对学院(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配合学院内部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处应当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预决算等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应当对学院大宗物资、仪器设备等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院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原始凭证、账表账册等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学院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密切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审计事项确定后,审计处应组织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院长审批同意,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应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编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把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最终审核后,报学院院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提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审计处或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提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