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职务犯罪10大伎俩

时间:2019-08-26

招投标职务犯罪10大伎俩

《人民的名义》自开播以来热度不减、好评如潮,不分年龄、职业、性别,疯狂收割无数受众,也引发大家对检察工作的极大关注。今天就一起来看看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谢汪洋对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结思考吧

近年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辖区院办理了一大批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相关职务犯罪,笔者试图以招投标的流程为序,全面梳理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招投标职务犯罪风险点,并提出对应预防措施。本文中所指的招标,主要是指国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手段,既包括一般的政府物资采购,也包括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一、立项审批前泄露采购项目信息

个别领导和知情人员,在招投标项目申请审批前,就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他人,从而使相关供应商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优势地位。由于这一行为往往不能确保相关供应商中标,因此经常会与其他行为结合起来,比如隐瞒招标信息,缩短标书准备时间,在标书中增加倾向性条款等等。

案例: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科长陈某受贿案。2012年,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拟采购一批设备,由陈某负责具体工作,陈某便将信息泄露给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禹某,两人商议后,决定由陈某出面协调,采取邀标的形式,将多媒体设备部分交由该公司负责,事后陈某收受人民币5万元。

对策:一是工作人员前期应作充分的市场调研,调研对象应该在三家以上。在市场调研或者接待供应商时,甲方工作人员应保持两人及以上,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和保密教育,严格控制信息流出渠道。同时对这种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二、变换采购形式(或方式)规避监督

一些招标人总是试图选择自主性最大的方式实现采购,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是减少麻烦,但是在此过程中,极易引发腐败。

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招标人一是未执行招标物资报送计划,将某个时间段内本可以集中采购的物资分成几批采购;二是有意识地分割采购物资,将同一批采购的物资分割,从而规避集中采购相关数额标准,进而将采购决策权保留在招标人手中,产生权力寻租空间。

规避公开投标。招标人为保证自己选中的供应商中标,杜绝“意外”发生,往往以各种理由,试图规避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甚至直接发包项目。

案例:重庆市渝北区委原常委范某某受贿案。在回兴片区农转非小区的管网改造过程中,范某某以该项目系应急抢险工程为由,不顾他人意见,将其作为直接发包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然后向直接负责发包的林某打招呼,使自己的关联供应商获得了该项目,并从中牟利40余万元。

对策:一是采取倒查机制,对采购年度内采购计划进行检查,能集中采购而未集中采购的,作为负面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二是对特殊条款制定特殊监督办法,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标的,可以考虑换部门换人进行采购、发包,分解权力从而避免腐败。三、内部采购时,也应该完善规章制度。

三、标书制作中设置倾向性条款

一般而言,招标人的需求都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这种商品和服务还不止一家供应商能满足,普遍都具有竞争性。招标人如要限制竞争,采取的方式就是用倾向性条款排除潜在竞争商。

实践中,倾向性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投标资格限制投标人,例如通过注册资金、代理、授权、经营范围等条件进行限制;二是在需求方面量体裁衣。招标文件或是指定品牌,或是以某一品牌参数作为采购需求,达到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做”目的;三是在评标办法中做文章,如在评分方法的选择、评分因素的设定、加分条件、分值设定等方面,对关联供应商的优势项目加大评分比重,或是在主要对手的劣势项目加大扣分力度。

案例:重庆市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工作人员余某受贿案。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重庆市某区教师进修学校通过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三批电脑及附属设备。商家傅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一方面向负责采购的余某请托,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推荐、确定自己代理的某品牌电脑作为招标指定品牌,同时制定了特殊的电脑参数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一方面与该品牌电脑联系,明确按照特殊的参数生产的电脑只能由自己代理销售,从而达到了垄断的目的,顺利中标。余某因此收受傅某某人民币9万元。

对策:要避免倾向性条款,一方面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招标工作要求、规范标书制作;另一方面建议引进独立的第三方对标书进行审查,同时对标书责任落实到位。

四、泄露招标竞争对手信息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利用负责办理标书发售和接收、保证金收取等权限,获得了参与投标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相关人员,为不法分子围标、串标和威胁对手退出竞争等不正当行为提供帮助。

案例:重庆市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屈某受贿案。屈某在负责该区库区周边绿化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曾某的请托,不仅帮助其制作标书,还向其泄露工程共卖出多少份标书,使其掌握到关键信息,最终中标获得工程。屈某从中收受曾某人民币2万元。

对策:当前招标普遍采取开标当日递交标书机制,但是在保证金的收取上仍有漏洞,建议工程项目多、招标数量大的单位采取资格保证金制度,即年初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即可取得全年投标的权利,从而更好地杜绝投标人数量信息的泄露。

五、评标过程中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在不少项目的招标中,评标时,业主方往往已经有倾向性人选,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由业主选择的,正常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会帮助业主的倾向性人选中标,从而获得以后的代理机会。但是也不排除在金钱的诱惑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铤而走险,为自己“意中人”请托专家。评审专家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一般也愿意选择业主倾向性人选,但是专家默认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是“一条心”,因此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浑水摸鱼”的可能性。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的具体做法包括:1.默认顺序。发技术标的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先按照他们希望的顺序排序,这样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就可能串通;2.用手势暗示。如果专家先就座,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后发表格,就可以在发表格的时候用手指捏住的位置给专家提示,让专家打分时有偏向;3.特殊标记。在标书中做好特殊记号,比如花边、颜色、特殊图样等,然后告知专家某种标记是倾向性对象;4.厕所沟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业主方代表都可能利用专家上厕所的机会跟着专家去厕所,在厕所跟专家沟通。

案例:重庆市某集团土地整理部主任阳某某受贿案,阳某某在收受行贿人游某的贿赂款之后,指点游某在标书中采用隔页用彩色纸做标记的方式,以区别于其公司的投标标书,阳某某再向专家“打招呼”,以达到让游某中标的目的。

对策:加强对评标和开标环境的整治。比如尽可能统一到监控环境较好的地方评标开标;评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发放保持一个顺序;投标文件中有异常记号或者符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作废;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监控,防止手势暗示;监控地带不留死角,包括厕所等等。

六、个别专家不主动回避,裁判员下场“踢球”

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予以回避,但实际上管理部门对此无力监督,造成个别评标专家,特别是自身从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甚至自己为自己打分的现象。

案例:李某等人行贿案,李某系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也是专家数据库专家,在当地一个迁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与他人纠集了26家企业进行围标,后又被抽中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且未予回避,直接给自己投标的工程打分并最终中标。

对策:一是进一步强化对专家库人员的资格审定和监管。专家库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一定的准入资格,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对于在招投标中违反诚信原则,存在收受好处违规操作的,应当给予处罚,通报结果。二是加大专家库人员数量,防止总是某几个专家评标的现象发生。三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要进一步严格专家的职业责任,不仅需对公正评标负责,更应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供应商串通投标

在某些特定领域供应商群体单一,不具有开放与多元性。尤其在范围较窄的区县地区,相关供货商之间彼此建立联系,通过围标分利或者轮流坐庄的方式进行围标、串标,同时为了保证防止第三方闯入市场,这一联盟往往会将相关负责人拖下水,以此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

案例:重庆市某单位防火办副主任胡某某受贿案,长期从事重庆森林防火器材销售的江某与熊某某、周某、黄某、况某某等五人相互约定,“维护”重庆森林防火器材市场,无论哪一家中标,赚的利润五家平分。胡某某明知围标联盟存在的情况下,不仅不制止,还相互串通,在多次招标中以围标联盟提供的防火物资参数作为招标依据,帮助其顺利中标,把持重庆森林防火器材市场,先后收受贿赂94万元。

对策: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对发现的涉嫌公司,不仅仅要剔除供应商队伍,还要及时将线索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八、通过废标来左右招标结果

虽然重庆市及区县都设立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但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有些区县甚至依附于政府部门存在,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不当干涉。特别是中标对象如果不是业主倾向单位,往往会期望通过处理投诉达到废标的目的,从而再次招标。

案例:重庆市某区委原常委范某某受贿案。在当地一个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范某某方面本来选定四川一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以此保证意向中的某集团中标。但四川公司反而私自串通专家,让自己意向的广西某建筑公司中标。为此,范某某通过政府工作会议废除了该标,重新选择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后保证意向集团中标。

对策:严肃废标程序,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废标的随意性,如须报监管部门复核方可废标等。对于串通供应商的招标代理机构则要及时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该限制其进入代理市场。

九、订立合同时索贿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签订合同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但是个别主管人员采取拖延的方式,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迫使中标人行贿。

案例:重庆市某区公安消防支队政委陈某受贿案,香港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份中标该区消防支队的消防车采购项目,但是陈某一直不肯签合同,直到该商贸公司区间服务代表陈某某多次上门,请吃饭,拜托签字后,才于同年10月20日签字,已经明显超过三十日的有效规定。同年底,陈某某向陈谋行贿5万元。

对策:制定规范的合同签订流程,主管部门对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应责成下属单位及时签订,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十、交货环节缺乏监督易发犯罪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很少参与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这一权力基本都由采购方行使,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导致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是一些采购方人员利用掌握验收、付款等权力,向供应商索要好处费;二是趁监管人员不足,疏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验收,与供应商勾结骗取采购资金。

案例:江北区某学院副院长朱某某受贿案,该学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了一批物资,朱某某在验收环节多次以各种借口不予通过,借机向供应商索取好处费4.8万元。又如重庆市某区林业科技推广站站长漆某某、会计龙某某贪污案,二人与相关供应商勾结,共谋通过当地采购中心以询价方式采购树苗,该团伙利用签订虚假供应合同、提供虚假验收证明等方式,骗取国家苗木采购款8万余元。

对策:对验货环节也要加强监管,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物资验收的管理,特别是异于一般采购的加装设备,改进设备,上级部门应派人到场监督,同时要注意对加装、改进物资的登记造册。验收时,还可随机邀请其他未中标供应商参加验收。

 

作者:谢汪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