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异常发票及政府采购项目神秘的“面纱”

时间:2018-12-13

2017年某月,D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按照法定程序对某局局长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采用AO筛查和定向核查的方法,对某局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了重点审计,从一张未盖章的发票入手,抓住该局内控关键点缺失这一问题,揭露了该局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多个违纪行为,向纪委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个,转送函1份。

未盖章学习考察费发票的“背后”有秘密吗?

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筛查某局会计凭证摘要时,发现局长的报销记录多为培训和差旅支出,而其中2013年11月一条摘要为“支出学习考察费4万元”的记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按照经验,县级单位费用支出为整万元的情况很少,何况是如此大额的学习考察费。审计人员查阅对应会计凭证,后附的相关票据有1张某旅行社D县下属机构开具的“学习考察费”税务发票和某市某局转发的上级文件。文件反映,上级相关单位定于2013年8月15日至8月17日组团参加第N届香港某博览会,并同时举办第S届某名特优农产品(香港)交易会,要求相关政府和某局领导参加。文件载明了赴相关活动的时间安排和出行、食宿、交通指南,未统一出行方式。

既然上级文件未明确由旅行社带团出境,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某局采用旅行社带团出境进行学习考察的方式是否违反规定?D县政府又是如何批示的?审计人员继续查看某局的会计凭证资料。资料显示,该县参加交易会的有县领导1人和某局长1人,共2人,经费由县政府拨款4万元给某局作预备费安排支出。2013年8月12日,某局长从单位借款4万元现金预备用于参加交易会;2013年11月5日,某局长在某局报销参加相关农产品交易会费用4万元,报销票据为某旅行社县级下属机构2013年10月21日开具的学习考察费发票1张,金额为4万元正。发票未盖收款单位的发票章。审计人员上网查证,发票为真实发票。但2人4天行程费用4万元,平均每人每天花费5000元,这标准,是不是过高了?

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审计人员经过分析,决定先找某局的计财股股长和办公室主任(兼出纳)谈话询问。该2人均表示,局长出行的行程,他们没有参与帮忙联系、办理交通、酒店或旅行社等事宜,也不知道具体出行方式。局长借款后,出行事宜由他本人自行安排。审计人员要求计财股长提供某局与旅行社的合同,计财股股长表示没有,当年某局长报销费用时他也要求提供,但没有得到回应。审计人员打了个问号,公务出行一般都是由办公室或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局长亲力亲为,是有什么原因吗?

审计人员找了某局长进行问询,某局长对这事倒是解释得很圆满:因为对香港不熟悉,所以全市几个县、区的出行人员一起组团,由旅行社安排所有行程事宜,费用为每人2万元,他和相关县领导需开支的费用由他现金缴款;旅行社是一团一合同,所以某局没有单独获取出行合同。

为了证实某局长的说法,审计人员试图通过发票开具方的旅行社查阅当年签订的合同文本、缴款金额和方式等。但旅行社方面以合同年限超过3年已销毁为由,没有提供合同,但提供了并非显示某局长本人名字的4万元的现金缴款单。既然从旅行社找不到真相,审计人员向审计局领导汇报情况后,直接找当年一起出行的相关县领导了解情况。该县领导的接待了审计人员,并讲述了相关情况。据悉,当年赴香港参加交易会时,经相关组织部门批准,增加了2天赴澳门的参观行程,而赴澳门属私人行程,之后其本人已向某局长交清了私人行程费用,但具体数额已记不清楚。

审计人员了解上述情况后的第二天,某局长自己找到审计组,提供了一份与旅行社签订的商务考察合同及其行程安排。合同表明,他们的香港之行,实际有2天时间安排在澳门,属私人行程。但某局长也将私人需付费用,计入了考察费用进行报销。

对某局长涉嫌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问题,D县审计局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某局长将违规报销的3.42万元费用上缴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问题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理。

大量劳务费发票的“背后”有故事吗?

审计组从未盖章的发票顺利通过审核、报销这一情况,分析得出某局的资金支出审核把关不严,内控存在缺陷。如此看来,某局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也存在问题呢?审计人员利用AO审计系统对某局的费用支出结构进行对比时,发现某局“劳务费”支出占比较高,金额大,且报销经手人涉及该局及二层机构多数职工。审计人员抽查了部分劳务费开支的票据,发现支出的票据均为到税务部门代开的务工发票,内容多为相关试验基地雇用人员的劳务费。某局支付劳务费的收款人,绝大部分为某局的经手人,但没有相应的劳务合同,没有雇用人员的收款证明,没有使用劳务量的原始凭证。

审计人员讨论,某局会不会是以“劳务费”名义变相发放职工福利?如何核实劳务费支出的真假?虚假劳务费有多少?经过讨论,一方面,审计人员结合个人谈话,询问某局相关人员劳务费支出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谈话结果反映,某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聘请劳务人员的需要和事实,劳务费支出有包干使用的情况,但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制度规定。

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将某局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发生的所有劳务费按支出时间、劳务人员信息、劳务内容、经手人、金额等情况汇总整理,形成劳务费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显示,某局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实施项目中支出务工人员劳务费用金额共计83.90万元。经核对发现,劳务人员有多人多次出现的情况,但发票却只提供了劳务人员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没有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给审计核查增加了难度。

审计人员没有气馁,把表格信息按人员、金额排序,将部分劳务人员身份证号提交公安部门协查家庭地址,审计人员再入户走访了解其参与某局的务工情况。

审计人员分组多次辗转深入各乡镇、村屯寻找劳务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抽查发现,某局在支出劳务费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务工人员套取劳务费、多报务工劳务标准套取劳务费、虚列劳务事项套取劳务费、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等问题,问题涉及金额占抽查金额的39.44%。

D县审计局认为,某局支出务工人员劳务费用时,未能核实务工费支出原始单据,报销程序存在漏洞,存在虚报务工人员套取劳务费等问题,涉及某局职工人员多、务工人员多、项目资金多。为此,将此问题移送了纪委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印刷品的异地发票“背后”有隐情吗?

审计人员在进行某局费用支出结构对比中,发现“印刷费”支出金额不大,都是用于相关培训教材的印刷。但审计人员在查阅纸质凭证时,却发现存在“印刷内容一致,印刷日期相近,但印刷地点不同,支付方式不同”的情况。审计人员想,既然在本地都可以印刷材料,且价格明显低于外地的价格,被审计单位为什么还要舍近求远呢?是印刷品质量不一,还是有其他深层次原因?

经查实,2013年12月,某局开支相关培训教材印刷费用2.78万元,报销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2张,发票开具单位为N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人员利用税务网络系统查询时,系统显示该发票为“疑似假发票”。

审计人员向某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调查,财务人员对这个公司并无印象,经手人员也称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对当事人记不清楚的事,有必要通过外围了解真相。审计人员先收集了发票开具方N市某公司的详细信息,想了解该公司此笔业务的真实性。但电话已无法联系上。同时,因为该公司开具发票相关管理部门在N市,与D县为非隶属管辖关系,审计人员多方联系N市国税部门,但审计人员并未能得到确凿的答复。为此,审计人员亲赴N市进行实地考查,但该公司已查无踪迹。审计人员再亲赴N市某区国家税务局核查,经查证,上述2张增值税发票信息与税务部门系统信息记录不符。由此,确定某局在报账时多报销涉及金额2.16万元。

对某局在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中,涉嫌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印刷品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D县审计局移送了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的“背后”有玄机吗?

政府采购事项,一直是审计关注的重点。某局的专项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上级拨款,主要用于相应专项补助。某物资采购工作,由某局实施。审计人员通过AO查询结果显示,某局2013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采购某物资,且有2个收款人出现次数较频繁。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审计人员首先查阅了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后附的材料表明,2013年至2016年,某局分别采用询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但每次都是同样的3家公司进行报价或竞标。某局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都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某物资,并提供了2014年、2015年的招投标文件。

审计人员拿出某局提供的2015年某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文件显示采购代理机构为H公司。一本厚厚的文件,从采购申请表到成交合同,各环节的材料很齐全、完整。既然有代理机构,审计关注的重点,就放在了投标方的资质、报价材料,是否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等方面。

审计人员仔细翻阅投标材料。参与竞标的三家公司分别为:A公司(法人:莫某,男)、B公司(法人:黄某,女)、C供销社(法人:黄某某,男),3家公司地址都在Z市,资质材料齐全、报价文本有明确差异,报价金额没有规律性,没有围标的迹象。如果没有任何猫腻,那为什么总是那2家公司中标?

审计人员再次细看公司投标材料,发现A公司法人和B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地址相同。地址相同还较正常,但是,连小区栋号、楼层号、房号都一样,那不意味着是一家人吗?审计人员根据两人年龄推测,2人应为母子,那C供销社的法人黄某某,与B公司的法人黄某会不会是兄妹关系呢?如果审计人员的推断成立,那事实就显而易见了。为了核实3人身份和3家公司关系,审计人员亲赴Z市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核查,很快证实了审计人员的推测。A、B公司法人二人为母子关系,且2人名下的公司,互有股份,互为股东;B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黄某,监事为莫某。因B公司的法人黄某和C供销社的法人黄某某独立成户已久,公安部门没有能证实黄某和黄某某为兄妹关系。但从两个户口迁出地为同一村屯的事实推断,其2人至少是相识的。经查,2015年的采购项目,中标方为B公司。                           

为了获得更充足的证据,审计人员继续查阅2014年的招投标材料,发现某局2014年某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参与竞标的3家公司,如之前2015年的项目一样。经查,2014年采购项目中标方为A公司,合同已履行完毕。

另外,某局2014年另行采用询价方式进行某物资采购中,询价的3家公司为:A公司、B公司、F门市部(负责人零某为B公司的员工)。中标方为B公司。

因审计手段有限,审计人员没能对某局相关人员与竞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追查。经研究,D县审计局对某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竞标人资格审查存在失察,导致竞标人涉嫌串标的问题,转送财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核查处理。

审计的成果和思考!

此审计项目,审计人员通过努力,共揭示了包括上述在内的17个问题,涉及违法违规金额15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5000万元。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3个案件线索,向财政部门转交函1份。同时,D县审计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对共性问题进行了剖析,总结经验,并根据本县实际,从人、财、事、管等方面形成5篇专题材料上报县委县政府,得到县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批示。

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内控方面的问题,D县审计局落实“边审计边整改”的要求,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被审计单位采纳了审计建议,在原有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和健全了《单位物资入出库管理办法》、《示范基地建设考核管理办法》、《示范建设项目成果处置管理办法》、《请工务工事项的规范管理办法》、《个人借公款管理制度》等制度,对费用开支的预算、经办、审核、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回顾审计的全过程,有如下几点启示:要抓住被审计单位薄弱环节多加分析和关注,不放过细节;巧用AO功能和数据库脚本语句,数据分析出成果,审计的计算机方法不一定是高深莫测的复杂程序,巧用AO中的查询功能和SQL的简单语句,善于分析,同样可以出数据成果;数据分析支持外部调查,提高审计质量,在数据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对疑点坚持追究,外调走访很关键,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有力手段;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提升审计影响力,D县审计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对共性问题进行了剖析,将相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得到县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批示,从体制上促进整改,发挥审计免疫作用,提升了审计影响力。(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