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科学、健康、有序的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正职中层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担任职务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学校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单位、部门健康有序发展的常规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拒绝、阻碍、拖延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审计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四)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促进部门事业科学发展及取得的效益情况;
(七)任职期间廉洁从政情况;
(八)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出委托,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或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审计公示并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公示(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组织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开始后规定时间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财务收支、年度经费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审计结果,并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后30日内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反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应当负有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单位财经纪律的行为,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并提交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交接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提出的内部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