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时间:2025-12-18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效,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规划计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大审计政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事项。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接受其开展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充分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经费需求,足额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一条 学校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涉密事项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审计处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管理,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年度绩效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机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十九 审计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学校相关要求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办理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审计职责

二十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相关被审计对象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牵头或参与学校及所属单位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或选聘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并对工作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二十一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确定审计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处理违规事项、移送违法线索等重大事项,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依照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改进审计技术手段,强审计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处根据学校党委委托,组织实施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  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计处应当围绕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前应当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等,做好实施审计前准备工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十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十一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三十二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十三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汇总梳理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提交审计处复核

第三十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之日起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和情况如有必要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第三十  审计组应当将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等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处进行复核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的内容,可以提请学校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  审计处应当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四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规范归集和整理内部审计项目全过程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四十一 学校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四十二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明确被审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十三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期限和要求逐一对照进行纠正整改,并向审计处书面告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坚决查处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等行为,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四十五 学校积极推行内部审计公开制度除涉及秘密事项或正在调查处理事项外,审计处可依法依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

四十六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学校提交审计建议书学校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四十七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装入其本人档案

四十八  审计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四十九  审计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合理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和其他监督检查活动出具结论经核实查证后对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十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

章 法律责任

五十一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违反本规定关于回避有关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三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选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也应当遵守本规定。学校校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十五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五十六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2017年5月31日发布的《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泸职院〔201764号)同时废止。